股票配资怎么配 最高法答南都:明确赔偿计算方法,解决垄断行为受害人救济难

发布日期:2024-08-27 09:09    点击次数:72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垄断行为受害人损害赔偿救济是一个现实难题,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在发布会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原告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相对于被诉垄断行为未发生条件下减少的可得利益,同时为克服垄断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计算的难题,引入由法院酌定合理赔偿数额的方法。

  朱理称,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分三款从三个层次对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一是,第一款明确了原告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相对于被诉垄断行为未发生条件下减少的可得利益。因垄断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通常是指受害人因垄断差价(垄断价格与垄断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竞争价格之差)造成的损失、因排他性行为被阻碍进入市场所造成的沉没成本等。垄断行为“减少的可得利益”属于法理上的纯经济损失,通常是指如果垄断行为不发生时受害人可能获得的利润,或者因垄断行为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的交易机会。

  二是,第二款提供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方法,例如前后比较方法、可比市场方法、可比经营者方法等。上述方法既不相互排斥,也没有优先顺序,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对案件而言更为适宜的方法。

  三是,第三款规定了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为克服垄断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计算的难题,本款借鉴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和国内外经验,引入了根据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合理赔偿数额的方法。该方法的适用以原告已经证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失但是难以根据第二款规定的方法确定损失数额为条件。需要指出的是,酌定损害赔偿方法的引入,主要是基于减轻原告证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避免滥用酌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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