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融配 监管半年回顾:浙江上半年共有82家上市公司“挨板子”

发布日期:2024-09-04 13:52    点击次数:86

“规矩不严,不成方圆”。——一句谚语准确概括了2024上半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今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清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领导并主持了相关座谈会。会上强调,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甚至上市目的不纯,“圈钱”“套现”等行为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必须严厉打击,并对减持、分红等制度提出建议,要更加注重公平性,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围绕财务造假、加强市值管理、严格规范减持等重点问题,提出4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

种种举措旨在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而随着上半年结束证监会也交出了监管“成绩单”。

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沪深北交易所累计对538家A股公司的660起市场违法违规事实采取监管措施,同比增长27.66%。

多企业受处罚,st公司未来融资难

聚焦地方来看,浙江证监局曾在一天内对14家公司下发警示函。整改力度可见一斑。

览富财经网梳理统计数据显示,2024上半年,浙江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公布的警示、处罚、监管函共计82起,涉及卧龙地产、中恒电气、思美传媒、可靠股份、杉杉股份、佐力药业、汤姆猫、阳光照明等多个行业,多个企业。

从违规类型上看,主要分为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披露虚假信息、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以及其他。其中,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占比约为21%;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占比约为40%;披露虚假信息占比约为8.53%;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占比约为3.66%。

“其他”违规事件包括事故造成他人死亡、违规短线交易、无人接听投资者电话、违规挪用资金、误填报告期数值、未告知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等。

从处罚类型上看,约有18.3%的企业收到证监会监管函;约有12.1的企业处以罚款警告;约有15.9%的企业被公开谴责勒令整改。

在所有已发布的警示处罚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占比约为13.4%;深圳证券交易所占比约为19.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占比约为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占比最多,约为37%。

值得注意的是,82家违规公司中包含10家st公司,分别是*st富润、*st海越、*st银江、st爱康、st步森、st目药、st起步、st数源、st先锋、st元成。

业内分析师称,由于声誉受损和股价波动,st公司在未来进行融资时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难度和更高的成本。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公司的风险评估将更加严格,融资条件可能更加苛刻。

实控人违规行为占比高

“严监管+强惩罚”才能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别是对A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断加码,将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摇篮。据证监会统计,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其家人配偶违法违规占比极高。

卓锦股份因将2021年下半年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了营业成本约2797万元,进而虚增了利润总额约270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和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证监会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以及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维科技术则因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原因是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与株式会社LG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受让LG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的34%股权。然而,公司并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何承命、时任总经理杨东文、时任董事会秘书薛春林因未能勤勉尽责,也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宁波卡倍亿董事林光成配偶林春仙于2024年1月22日买入卡倍亿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卡倍转02”1786张,交易金额为17.86万元。随后,林春仙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卖出,交易金额为22.80万元,获利4.94万元。这一买卖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了短线交易。

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获利已上缴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宁波证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卡倍亿董事林光成、副总经理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类上市公司负责人违法违规的直接行为,证监会相关人员称,一家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是由公司“掌舵人”把控的,问题不能出在根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做到自律并律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也表示乐融配,需要监管对信息披露主体保持着持续且更为严苛的监管和惩戒机制,以提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性。